附件2: 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进行,对入网机构在交易转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提供合理的解决方式,根据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提交处理的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转接的已清算交易。
三、对交易差错处理经过的每一个节点,在交易的核实、查复以及向上一节点提交或向下一节点转发的过程中,各差错处理参与方都应制定操作办法,指定专人负责。
四、本办法中的差错处理通过调整交易、退单交易、申述交易来完成。
五、差错处理过程
一笔交易被提交清算后,代理行可根据某一原因进行调整,发卡行也可以依据某一原因对该笔交易或调整交易进行退单,同样,代理行可以将该笔退单再次提交清算(申述),至此,发卡行不可以做第二次退单,代理行也没有再次提交清算的权利,仍存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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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方 发卡方 |
| 清算信息-----------------→ |
| 调 整------------------→退单 |
| 申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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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方可以对一笔交易及其调整交易分别退单。
八、在差错处理过程中,贷记调整交易由代理行确认后即可引发。(借记调整总中心暂未开通);退单交易在引发前应向对方查询并经对方确认;申述交易,若代理行有充足理由证明申述交易正确,可不经查询确认直接申述。
九、退单交易和申述交易只能借记对方账户。
第二章 查询查复
一、在查询过程中,欲查询方应向被查询方提交《跨行交易查询/查复通知单》(下称《查询/查复单》,见附件1),ATM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POS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查询/查复单据的保存期限同跨行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
二、查询流程可以是发卡行或发卡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代理行转接中心,再由代理行转接中心转到代理行;查复流程可以是代理行或代理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发卡行转接中心,再由发卡行转接中心转到发卡行。
三、查询/查复经过的每一个接点都必须进行认真查实并进行电话确认。
四、查询方在提出查询后的七个工作日(ATM)或十个工作日(POS)内未接到答复,则等同于被查询方默认(同意退单或申述)。查询方即可引发退单或申述交易,若由此引起无法落实的交易纠纷,将由被查询方承担最终财务责任。
五、在退单过程中,如果交易争议是因发卡方未通过代理方查询并确认而进行退单引起的,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如果代理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发卡方退单后引起的交易纠纷,将由代理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六、在申述过程中,如果发卡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代理方申述后引起的交易争议,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七、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第三章 索取凭证
一、如果需要,发卡行可以在退单前向代理行索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本章规定了在索取和提供凭证的过程中发卡行的权利和代理行的责任,以及时限等相关规定,各会员在进行索取和提供凭证时,应遵照本章规定执行。
二、一个索取请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代理方标识码;
·账号;
·交易传输时间;
·清算日期;
·交易金额;
·交易流水号;
·代理方转接中心标识码。
三、代理方提供给发卡方的交易凭证影印件的规格不能小于原始交易凭证的80%。
四、请求和应答可通过“文字消息传送(0620)”发送。
五、发卡方应根据不同退单原因,在原始交易日起的95天内向代理方发出索取凭证请求。代理方应在接到发卡方索取请求日起的45天内给发卡方应答。
六、代理方应在收到发卡行索取请求后的20天内将凭证寄出。若发卡方同意,代理方可以先使用传真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如果发卡方认为传真件不能提供足够证明,代理行再将凭证的影印件邮寄给发卡方,发卡方的请求起始点以第一次请求时间为准。
七、代理方的应答可以是下列内容:
1.代理方标识码错;
2.请求内容没找到;
3.代理行不能履行服务;
4.申请凭证不需要;
5.无此交易;
6.凭证已寄出。
内容1—5为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内容6为能够满足请求的应答。
八、发卡行不能向代理行索取ATM取款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九、发卡行在发出索取请求后,如果有下面情况发生,发卡行可以使用原因码4527“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进行退单:
1.发卡行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代理行的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消息,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所需要的凭证。
十、如果是第九点所列的情况,则发卡方必须在10日内提出退单。
第四章 调整
一、调整定义
调整交易是指由代理方引发的,用来纠正一笔未按实际取现或消费金额结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调整交易的条件
当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任何一方发现交易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时,经查实后,可以使用调整交易向发卡方提出调整。
三、调整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