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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
 异地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交银发[2000]72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联网工作的要求,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业务于2000年10月底正式开通。从我行的实际出发,太平洋卡的入网工作分两步完成:一是10月底我行太平洋信用卡先行入网运行;二是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总行完成应用程序修改后,太平洋借记卡再行入网,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上海、北京、杭州、青岛、大连、山东、沈阳、厦门、江苏、海南、广东、天津、深圳、福建、长沙、武汉、昆明、郑州等有城市区域中心的发卡行,必须受理同城和异地跨系统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先期入网试点城市为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贵阳、合肥、成都等,试点城市所在地交通银行所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可在上述有区域中心城市的跨系统他行的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异地跨系统交易,同时试点城市所在地交通银行分支机构须受理上述18个有区域中心城市的系统外他行卡在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的异地跨系统交易。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未建区域中心城市的同城跨系统交易的结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尚未确定,故未建区域中心城市的同城跨系统交易暂不开通。
  现将《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异地


          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以下简称全国通)业务,是指太平洋卡(含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下同)持卡人在系统外他行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取款机(CD)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取款和消费等交易;及系统外他行卡持卡人在交通银行系统内的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取款和消费等交易,并实行跨系统联线处理。入网银行(包括系统内、外的收单和发卡行,下同)所在地有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全国通交易的索、授权信息交换须经当地区域中心进行转发,交行发卡机构(包括收单和发卡行,下同)根据区域中心提供的全国通业务清算信息,由交行发卡机构与当地区域中心进行全国通业务的资金清算;入网银行所在地未建区域中心的,其全国通交易的索、授权信息交换经总行授权中心(以下简称行中心)和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进行转发,行中心根据总中心提供的全国通业务清算信息,通过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实现全国通业务的资金清算。交行发卡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和交通银行的会计、出纳及联行等制度与本业务暂行办法办理全国通业务。太平洋卡系统内跨行(以下简称全行通)业务仍按交银发〔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太平洋卡全国通业务暂限于太平洋信用卡。
  一、全国通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受理全国通业务的交行发卡机构,须将本行的自动柜员机(ATM)向系统外他行卡持卡人开放,但每卡每日取款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通过本行销售点终端(POS)受理全国通消费交易,持卡人用卡时可由其选择是否输入个人密码,如不输入个人密码的,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由商户收银员在电子付款交易凭证上摘录身份证件号码并核对持卡人签名相符后才能办理。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全国通交易停止办理。
  2.行中心负责交行发卡机构全国通交易索、授权信息的转发和各类错账信息的查询、查复及交易异常的处理并向清算中心提供电子清算文件等服务;清算中心根据清算文件,通过电子汇兑向交行发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并通过电子联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进行资金清算。
  3.全国通业务的对账方式比照全行通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行中心管理
  1.由于总中心每日的日期切换时间为23∶00,为便于核对交易、减少差错,行中心每日的日期切换时间为24∶00。行中心每日与总中心进行交易信息的对账,如发生对账不平,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
  2.行中心每日(遇例假日顺延)上午9∶00接收总中心下传的上一交易日全国通业务清算信息,分别按交行发卡机构进行清分、汇总、轧差并产生电子清算文件、《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交易资金清算平衡表(分行)》、《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交易资金清算平衡表(总行)》,提交清算中心。
  (三)清算中心处理
  1.清算中心在交易日的次日(遇例假日顺延)14∶00前,根据行中心提供的全国通和全行通业务电子清算文件和《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交易资金清算平衡表(总行)》,通过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中办理资金清算(实行差额清算);同时根据行中心提供的交行发卡机构的电子清算信息文件和《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交易资金清算平衡表(分行)》,通过电子汇兑与交行发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全国通、全行通交易的资金清算分别处理。
  2.交行发卡机构受理全国通交易的资金清算,以行中心(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为准。
  (四)会计科目的使用
  1.全国通业务通过“1381暂付款项”和“2621暂收款项”科目列支,太平洋卡结算手续费和跨系统交易结算手续费的收取通过“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列支,跨系统交易结算手续费的支出通过“733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
  2.全国通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仍按交银发〔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行发卡机构的业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1.对受理他行卡在我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交易的资金清算,采取当日扣账(由交行发卡机构系统自动入暂收、付款项)、次日划转(由交行发卡机构划往各储蓄网点)的办法,通过暂收和暂付款项科目进行。交行发卡机构储蓄网点的业务处理通过暂付款项科目进行,交行发卡机构卡部的业务处理通过暂收和暂付款项科目进行。
  2.交行发卡机构每日日终前,须作好与网点和特约商户的对账工作,根据前置机生成的《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交易明细清单》按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分别记载“1381暂付款项”和“2621暂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3.交行发卡机构在收到分行营业部划来的清算资金款项后,缮制有关传票,记载“1381暂付款项”和“2621暂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4.对系统外他行受理的太平洋信用卡异地跨系统取款交易,其太平洋卡结算手续费,由交行发卡机构在收到清算中心的电子清算文件后,按每笔交易手续费2元+取款金额的0.5%手工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六)手续费处理
  1.交行发卡机构受理全国通业务的收费标准按交银办〔2000〕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太平洋卡员工卡异地跨系统交易不再享受免收手续费的优惠。
  (七)没收卡处理及奖励
  1.交行发卡机构受理全国通业务时,没收卡处理比照银卡办〔2000〕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交行发卡机构根据他行发卡行要求没收的卡和已上止付名单的卡,分别按每张卡100元和50元的奖励标准向他行发卡行收取,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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