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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销户(卡)处理
  1.书面挂失15个工作日后方能办理销户(卡)或补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2.在办理销户(卡)时,须尽可能的收回旧卡,同时将电子存折和各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本金和利息)圈提回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中(电子钱包账户中的款项办理一次性取现),然后办理销户(卡)手续;如无法收回旧卡时,电子存折和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处理手续同上,同时须将电子钱包账户中的款项转入暂收款项并设立专户。
  3.在办理销户(卡)时,该卡芯片上各账户内的余额须与银行应用系统内该卡各账户内余额相符时,方能办理销户(卡);如不符,须等所有交易全部入账后才能办理销户(卡)手续。
  (十一)商户管理
  1.为实现电子钱包系统外跨行使用,各发卡行对本行自行发展和与发卡行当地系统外各行联合发展的特约商户应使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GB11714—1997)。
  XXX      XXXXX
  ---      -----
  A         B
  A:行业编号
  B:顺序号
  2.各行如要发行太平洋IC卡,须与商户增签受理芯片部分(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脱(联)机交易的有关规定,以明确双方的职责。
  3.特约商户从受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购物或支付劳务费用之日起,无论是联(脱)机交易,都须在每日营业终了与收单行进行联线传送交易数据,如遇通讯故障等原因,最迟不超过15天,将有关交易信息送达收单行;如使用“商户卡”的商户,也须在15天内将“商户卡”送达收单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交易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商户承担。
  4.各发卡行按特约商户分别开设结算账户,用于商户POS消费款项的结算。
  (十二)电话银行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其磁条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中的款项转往同一卡号下芯片上的电子存折或专用账户的转账交易,芯片卡上各账户的款项不得通过电话银行转往备付金存款主账户。
  (十三)消费积分处理
  1.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中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款项消费时,其消费积分的统计与备付金存款主账户款项的消费积分一并统计。
  2.持卡人使用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缴费时,其支付积分的统计直接在芯片上各专用账户内单独统计。
  (十四)手续费处理
  1.持卡人领用太平洋IC卡时,需支付卡片的工本费35元,并交纳年费10元。
  2.卡片损坏,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并支付补(换)卡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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