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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支付时的一切收付款项分别在其各自的账户内办理结算,无论是联(脱)机交易均可免示身份证件。发卡机构依据个人交易密码(电子钱包除外)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圈存、圈提、取款、转账和消费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使用电子钱包所产生的POS交易凭证是商户与银行的对账依据,可不向持卡人提供。
  4.持卡人如遗忘磁条或芯片上的个人交易密码,发卡机构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须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密码更换(重置)手续。
  5.卡片损坏,只能办理换卡手续,磁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交易密码不变;芯片上存款账户的交易密码须重置,重置密码须在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并经二级(科级)权限授权;芯片换卡须请持卡人七天(含)后来行取卡,芯片上各存款账户的余额一律以银行账户余额为准。
  (七)账户管理
  1.太平洋IC卡的芯片上,只设有一个电子存折和一个电子钱包账户及暂只开设三个专用账户。
  2.太平洋IC卡上电子钱包账户内的款项,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和不设密码,电子钱包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持卡人可在系统内或系统外跨行所属的特约商户内,使用电子钱包进行消费支付。
  3.专用账户的管理,由各发卡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所开办专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专用账户暂只在发卡行当地使用。
  (八)限额管理
  持卡人使用其电子存折账户中的款项在发卡行当地消费(取现)时,在同一商户(网点)的一次性消费(取现)总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交易可脱机进行,超过此限额的交易须联机进行;在系统内跨行取现或在商户消费时,目前暂不设交易限额,交易一律联机进行。
  (九)挂失止付
  1.太平洋IC卡的挂失和止付,仍按现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的挂失和止付办理。太平洋IC卡一经挂失,该卡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电子存折账户和各专用账户均同时挂失止付(电子钱包除外)。
  2.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电子存折和专用账户)的止付名单管理同现行太平洋借记卡的止付名单管理。
  3.由于电子存折可脱机进行取现或消费交易,故在挂失和生成止付名单时,须及时将该卡的止付名单下载到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和商户的销售点终端(POS)上;如当地有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的,还需及时将该卡的止付名单报送给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
  4.在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和商户的销售点终端(POS)上储存的止付名单,由于这类终端设备的容量限制,故保留在这类终端设备上的止付名单的期限和过期后这类止付名单的管理及该类卡的使用,由各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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