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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
 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交银发[2000]43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拓展太平洋卡业务,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在“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太平洋智能卡业务功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在常州分行、郑州分行、武汉分行、南京分行、重庆分行、西安分行、青岛分行、福州分行、合肥分行、宁波分行等10个分行扩大太平洋智能卡试点发行。上述各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各行《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业务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密钥管理系统方案》报总行批准后才能发卡。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联合试点的上海分行、北京分行、长沙分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三个方案报总行备案。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IC卡)是在我行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基础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1.0),所发行的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凡办理太平洋IC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各类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一、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此次发行的太平洋IC卡,属我行太平洋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暂限于太平洋借记卡,其磁条部分的使用和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管理按交银发〔1997〕126号、交银发〔1998〕477号和交银发〔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太平洋IC卡卡面使用现行的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卡面,其卡面统一采用平面烫银印刷,印刷的字体和格式标准见附表。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太平洋IC卡磁条部份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得采用手工压卡的方式办理业务(存款除外)。
  3.太平洋IC卡暂不发单位卡;不设芯片附属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4.太平洋IC卡芯片部分的使用和电子钱包(小额圈存,用于消费)、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圈提、取现、消费)和专用账户(专用钱包,用于专项费用结算)的业务管理按本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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