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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的补充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交通银行
 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20日 交银办[2000]203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总行已将《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办〔2000〕105号)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加各存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不超过10000元(含)的限额,每月应连续存储,每月固定存储金额、存储次数由储户在开户时与银行约定,但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如中途漏存,参照零存整取办法执行。
  2.为方便储户存储教育储蓄,总行零售业务系统开发了“转存教育储蓄”的交易,允许储户将活期存折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或太平洋卡备付金账户的款项,转入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储蓄账户,但储户需在教育储蓄开户所与银行签订“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划款委托书”或“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划款终止通知书”,建立转存关系或终止转存关系。委托书与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第二联为柜面留存联,由柜面专人专夹保管;第二联为事后监督留存联,随当天传票送事后监督,归档保管;第三联为委托人留存联。客户中途要求终止转存关系时,柜员必须抽出原委托书与通知书进行核对。委托书与通知书由各行自行印制,编号均为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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