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会计分录同开户。
(三)到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存款到期支取,储户凭存折一次支取本息,办理销户手续。受理时应审核储户所持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若能提供“证明”的,受理时柜员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将“证明”或“证明”复印件作存折附件留存。柜员根据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核无误后,存折作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2.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个人零存整取储蓄存款业务办理,即: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的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柜员将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核无误后,存折作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621代扣缴利息税”科目
(四)逾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逾期支取的,不论是否有“证明”,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到期部分按到期支取的核算规定和手续办理。
(五)提前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储户在存款到期前如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需凭存折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全额支取,代他人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受理时,柜员要认真审核存折上摘录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在存折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其他手续同到期支取。
1.若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即:
不满三个月:按支取日活期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三个月(含)不满六个月:按开户日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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