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关于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贷款授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 交银发[2000]33号)
交通银行上海、深圳、北京分行: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授信管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授信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总量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交通银行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贷款授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确定我行为主办行的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以其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而获得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 我行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原则上采取内部授信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证券公司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授信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的总公司。
第五条 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