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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四)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六)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及每学期学习、品德表现的证明等。
  3.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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