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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贷款人应通知特约教育单位停办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在还款期限内,受教育者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由借款人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贷款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停办出国手续;受教育者转学、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发生时,贷款人要求特约教育单位必须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人系法人的,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应由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法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

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违约: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八)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九)当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受教育者在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前,借款人未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受教育者毕业前,借款人未与贷款人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受教育者转学、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发生时,未及时告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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