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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代偿能力;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得为夫妻关系或家庭成员。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款人、担保人应与贷款人一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相关的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合同中选定了一种贷款还款方式后,不得更改。计算公式见交银发〔1999〕115号文附件6。
  贷款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在非还本付息日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还本付息日只付利息不还本,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偿付贷款利息,自第一个还本付息日之后,按还款公式计算每期应还本息额。最后一期还本付息额等于最后一期本金加最后一期利息,最后一期贷款利息按上期结息日至贷款最终到期日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并全部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提前还款日应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月还款日,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贷款人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日到贷款最终到期日期间的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后,贷款人按原借款合同利率、剩余本金及借贷双方商定的期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原剩余期数)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表,确定每期还本付息额。

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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