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留学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80%;
(二)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留学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留学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教育费用总额的60%。
第十六条 个人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七条 个人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投保方式为抵押时,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一)凡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一次足额交纳。
(二)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单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三)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投保期要长于贷款期。
(四)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五)在还清贷款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时,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贷款人认可的质物为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贷款人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时,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为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