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人认可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保证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该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应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介绍人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借款人父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等;
(二)已婚借款人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2周内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抵押(质)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通知保证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人转账付款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个人助学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分年发放,先借先还,本利同清”的原则,每学年贷款人根据特约教育单位提供的《个人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以转账方式将当年学杂费贷款划转到特约教育单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生活费贷款每月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太平洋卡账户。留学人员申请的助学贷款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一次全部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太平洋借记卡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非留学人员申请助学贷款每学年的学杂费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受教育者所在学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当地全日制院校在校生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留学人员申请助学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