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留学贷款以外,个人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特约教育单位的教育费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有较好的预期收入,学习成绩优异或较好,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贷款人指定特约教育单位所发的入学通知书;留学人员须有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五)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其家长或家庭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借款人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家庭成员时,受教育者本人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太平洋借记卡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
(二)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地址、家庭地址、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三)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文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特约教育单位提供的贷款申请或相关证明。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和品德表现证明,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太平洋借记卡账户。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家庭成员及受教育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贷款人指定的特约教育单位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提供拟留学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