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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
 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0年3月28日 交银发[2000]23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见附件)精神,对1999年9月23日下发的《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其中个人助学贷款利率既可以执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也可以本着对客户优惠的原则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鉴于助学贷款的业务风险较高,在贷款方式的选用上,各行应重点推行抵(质)押方式,严格控制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支持我国教育产业的发展,规范个人助学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助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支付特约教育单位除义务教育外所有学历入学、本科以上学历留学或本科(含本科)以上非学历入学所需教育费用(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助学贷款包括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和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各行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应优先发放担保助学贷款,慎重、稳妥地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交通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特约教育单位指与贷款人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的院校或单位。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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