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要求:专用的授权业务主机一台,备机一台,授权终端两台以上;专用授权电话线路两条以上,传真电话一部,电话录音监控系统一套;其他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值班专用设备。
2.人员要求:各行应指定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授权值班工作,保证每班至少两名授权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授权业务。
3.场所要求:设立专门的授权值班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授权值班室。
第十条 各二级发卡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由专人负责维护向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转接授权信息的设备、设施,保证授权请求及时到达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对由一级分行转来的授权业务或其他如持卡人情况咨询、核实等业务的处理;核实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的撤销授权申请,并传真通知授权中心撤销授权;每日复核授权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授权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本行卡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本行或辖内发卡行所发信用卡在本地、异地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本代他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行或辖内发卡行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自动授权:利用联机交易终端,通过龙卡网络或城市综合网络进行交易的自动批准过程,包括POS预授权、POS消费、ATM取款、网点终端取款等交易。
人工授权: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传递授权信息,由授权人员决定是否批准交易的授权过程。
第十二条 授权中心在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时,对批准授权的交易应给出授权码。授权码为6位随机数字,同一会计周期内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具备联机交易条件的,应利用交易终端进行联机交易。
不具备联机交易条件或因故不能进行联机交易的,遇以下情况时应进行人工授权:
1.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
2.消费交易金额超过商户授权限额;
3.取现交易额超过1000元;
4.对受理的信用卡交易有疑问。
第十四条 授权最高限额是指允许发卡行批准信用卡交易的最高额度。发卡行不得批准超过此限额的信用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