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算机自动将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客户代码)与账户信息(账号)进行连接。
三、续存业务的处理
1.客户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已办理过存款业务的,再办理续存业务时,不需再提供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折、卡类账户(含“一本通”、“一折通”等),办理续存业务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并比照开户业务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和账户关联。
四、支取业务的处理
(一)实名制实施前开户的存款
办理大额支取(未销户)和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时建立客户信息资料,生成客户代码,同时建立客户身份信息与账户的关联。
(二)实名制实施后开户的存款
办理大额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姓名,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内的客户的身份信息自动核对校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
五、挂失、冻结、止付的处理
1.对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开立的存款账户,办理挂失、冻结、止付、解挂、解冻等业务,应根据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录入有关要素与计算机系统内的客户的身份信息自动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
2.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的存款账户,办理解挂换单(折、卡)等业务时,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关联。
第四节 查询统计
查询统计功能只允许城市行零售(筹资)业务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县区支行零售(筹资)业务负责人使用。
1.查询、统计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内已建立客户信息的客户的总数、存款余额等。
2.按身份证件要素查询某一客户账户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节 客户资料维护
客户信息资料变更的处理。包括:身份证件变更、身份证件要素的变更、客户信息与账户关联关系的变更、客户其他资料的变更。
一、身份证件的变更
1.客户身份证件更换后,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证件更换证明。
2.经办人员录入新、旧身份证件要素,计算机核对旧身份证件要素,确认无误后建立客户代码与新身份证件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