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入功能。录入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其他客户信息资料,并建立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关联。
2.校验功能。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判断是否已建立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关联关系。
3.维护功能。对客户信息资料修改、维护。
4.查询统计功能。在确保贯彻“为储户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对按实名制进行管理的客户、账户及存款等进行查询统计。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3月底前总行成立项目组,完成立项报告,各分行于4月5日前成立项目组并报总行科技部;
2.4月15日前总行项目组制定并下发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
3.4月底之前总行完成在部分行的试点工作;
4.5月20日前各行根据需要完成开发与测试工作,同时完成业务上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凭证的印刷、人员培训等;
5.6月1日进行系统的切换。
第二节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本规定和实现方式
一、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本规定
1.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到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开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2.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个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为个人办理同类存款业务的第一笔金融业务时,应当登记该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办理存款业务的,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实名制实施前,个人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存款的,按照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实行后办理第一笔储蓄存款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4.身份证件的种类: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同胞,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6)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现方式
客户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时,由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交银行进行身份审验,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建立客户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联系;客户再办理开户业务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由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自动校验,并通过生成客户代码,建立该业务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