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业务
1.
《规定》实施前开户的,在办理挂失、冻结、止付、异地托收、大额支取、提前支取等业务时执行原规定。
2.
《规定》实施后开户的,办理上述业务时要逐一核对已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资料。
二、实名证件
根据
《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存款人也可临时使用户口簿)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居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三、业务凭证
储蓄所应增加“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也可在现有“开销户登记簿”中增加登记身份信息的栏目)、“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样式见附表二)、“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样式见附表三)。
(一)“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包括:序号、日期、账号、种类、证件号码、备注等栏位,其中“种类”栏填写身份证件的种类代码;“证件号码”栏填写:1)身份证为身份证号,2)户口簿为身份证号或出生日期,3)其他实名证件为证件编号;“备注”栏则填写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资料。
(二)“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包括:序号、日期、姓名、账号、原证件种类、原证件号码、新证件种类、新证件号码等栏目,登记内容同上。
(三)“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栏位和内容同“变更登记簿”。
四、有关计算机操作的规定和要求
(一)对应用系统计算机程序的“开销户登记簿”中已包含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栏的,即可直接录入操作;未包含上述内容的,要在“开销户登记簿”中增加相应栏位或另建“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
(二)在计算机程序修改期间应手工登记“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