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客户的签约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或止付等情形之一时,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手机银行交易。待账户解除挂失、冻结或止付后,如需继续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应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于Call Center系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服务的申请、变更、终止手续由一级分行根据本行Call Center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         第六章 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利用签约账户进行的委托证券买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办理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必须预先与银行及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三方协议。
 第二十四条 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撤消委托。

第七章 外汇买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使用外汇签约账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六条 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委托查询、买卖交易、撤消委托。
 第二十七条 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外汇买卖交易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 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币种由分行在总行手机银行菜单范围内具体确定。

第八章 一般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在签约账户之间或由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业务。
 第三十条 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包括:签约的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信用卡账户之间相互转账,从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转账。
 第三十一条 手机银行一般转账的次数、限额按照现行转账业务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