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2000年10月30日 建总发[200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科技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根据《
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基于中文短信息技术,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的联接,使客户能够使用手机实现我行所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必须使用支持中文短信息和STK Class2的手机,并配备了具有STK Class2应用和支持加密的SIM卡(以下简称“STK卡”)。
第四条 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信用卡等账户的客户。
第五条 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交易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由总行负责。
第六条 手机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外汇买卖、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账)、付费、查询、挂失、公告等种类。
第七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由本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约,他人不得代办。
第八条 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可采取两种接入方式: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直接联接,或通过Call Center系统联接。
第九条 手机银行业务凭密码办理。
第十条 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的账户须是签约账户或约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