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需求;
2.可行性报告(包括投入产出分析);
3.与当地电信部门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4.系统实施的技术方案报告;
5.手机银行业务相关实施细则;
6.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会同科技部审查批准后,申请行方可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章 服务申请、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约账户凭证(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等),到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 客户需变更签约账户或终止手机银行服务时,须到指定网点办理,网点根据客户的变更、终止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及处理。
第二十条 客户的签约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或止付等情形之一时,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手机银行交易。待账户解除挂失、冻结或止付后,如需继续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应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于Call Center系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服务的申请、变更、终止手续由一级分行根据本行Call Center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六章 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利用签约账户进行的委托证券买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办理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必须预先与银行及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三方协议。
第二十四条 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撤消委托。
第七章 外汇买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使用外汇签约账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六条 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委托查询、买卖交易、撤消委托。
第二十七条 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外汇买卖交易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