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信用卡等账户的客户。
第五条 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交易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由总行负责。
第六条 手机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外汇买卖、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账)、付费、查询、挂失、公告等种类。
第七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由本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约,他人不得代办。
第八条 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可采取两种接入方式: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直接联接,或通过Call Center系统联接。
第九条 手机银行业务凭密码办理。
第十条 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的账户须是签约账户或约定账户。
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本人与建设银行签约同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的城市综合网账户,在进行转账等交易时,签约账户可以是转出账户,也可以是转入账户。
约定账户是指手机银行客户在办理转账交易时指定的转入账户,转入账户必须是城市综合网账户。
第十一条 手机银行系统不设单独的账务体系,其账务处理由城市综合网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后在城市综合网中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客户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计算机依据电子信息记录生成的凭证资料作为核算部门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银行业务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负责业务的审批、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清算等部门负责账务核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章 业务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