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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房产证继续用于抵押。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原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六条 贷款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按日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五、拒绝或妨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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