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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贷款行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贷款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贷款行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未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只须与借款人和贷款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需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         第八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间内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权利,并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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