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以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