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消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贷款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四、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五、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造、大修)住房价值的50%。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行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四、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 公证与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行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贷款行认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帐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