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七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贷款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贷款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用贷款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保证
  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二、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