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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贷款行可根据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采取其中一种方式。

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若以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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