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五、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保证人;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和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当事人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