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建总发[2000]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修改后的《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总行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1999年12月16日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