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根据个股市场表现情况和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可接受的股票及其质押率。
第十九条 发放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对质物进行审查及确定质押率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质物确定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贷款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建设银行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客户质押股票配股、分红和贷款还本付息等业务需要,客户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等有关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建设银行将随时跟踪质押股票市值变化情况,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计算(质押股票市值+保证金账户余额)/贷款本金的百分比(以下简称贷款市值比)。
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30%的警戒线时,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补足质物、置换质物、增加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资金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20%的平仓线时,按照平仓决策报告程序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剩余款项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股票质押期间,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到期前,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建设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到期前,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须按照合同约定以其经营收益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不及时履约还款,建设银行将通过以下手段催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