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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公司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材料、高级管理人员介绍材料、银行开户明细材料、主要固定资产明细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未发布之前,建设银行在评价证券公司净资产规模、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经营活动、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前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上,分析其偿债能力,并按照其自营规模确定其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对一家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建设银行资本金的5%。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核定授信额度,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由审批人会议审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向建设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时,须提供质押股票清单、质押股票的权利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考虑到质物为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在保密上有特殊要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由总行股票质押贷款经营部门总经理或授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只接受证券公司自己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
 第十七条 质物原则上应为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建设银行不接受下列股票作为股票质押贷款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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