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按照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由计划财务部门管理。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七条 股票质押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展期。
第八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浮动幅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最高上浮30%,最低下浮10%。
第九条 贷款资金用途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客户资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银行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必须对证券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