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 建总发[2000]6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2日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方便客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发放的,以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自营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物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授信、个别授权的原则。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四条 股票质押贷款建立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