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行在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经办行,由贷款经办行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通过审批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并据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支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贷款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由贷款行监督借款人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专项用于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按以下原则使用贷款: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用贷款;
二、借款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必须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接受贷款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并按期向贷款行通报贷款使用、公寓建设、公寓出租及本单位的财务情况等。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包括租金收入在内的,国家政策允许用于偿还贷款的各种收入。借款人为高等院校的,除以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归还贷款外,应同时书面承诺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借款人为承建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的企业的,应书面承诺以所建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和企业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按季结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本金分次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在贷款到期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时,应当清偿对贷款行的贷款债务,在征得贷款行同意后,也可由合并(兼并)后新成立的单位承担借款人对贷款行的债务,并与贷款行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