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贷款对象仅限于高等院校。对高等院校发放信用贷款,除需具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重点高等院校及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高等院校;
二、经调查评估,信用优良、偿还贷款能力强;
三、学生收费账户在建设银行开立;
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建设银行为贷款主办行,由建设银行提供贷款、结算、信用卡、财务顾问等全方位服务;
五、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学校招生计划;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生公寓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开工证等文件;
七、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
八、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使用方案;
九、如贷款采取担保方式,要提供有关担保措施的证明资料;
十、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与审核:
一、审核借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三、审核申请人现有银行贷款状况和质量状况;
四、审核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五、审查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审查学生公寓出租计划的可行性,调查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七、审核抵押物、质物等的落实情况或对担保单位的资信和担保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行对借款人及拟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授权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