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规范建设银行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担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任务的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按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学生公寓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担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任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及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三)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开立公寓租金收入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