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储蓄存折账户或公司卡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自然人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本金到期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或按合同分期还本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季)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季) 贷款本金×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还款期数
还款额 =──────────────────────────
〔1+月(季)利率〕 还款期数 -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季)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季)递减,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