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贷款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用贷款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6.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行为,借款人、保证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借款人、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行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三、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其贷款仅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50%。
第六章 公证与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可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二十一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借款人可到贷款行认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原件由贷款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