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的房产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商业用房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70%。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行保管。
  六、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八、抵押合同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质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商业用房贷款可以用建设银行签发的或与建设银行签有办理质押冻结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1999年及1999年以后财政部发行的可以用于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有固定未来现金流的保险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凭证式国债、存单进行查询,并办理冻结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贷款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保管,贷款行应向出质人出具保管证明。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五、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