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商业用房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是指借款人购置的用于盈利的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 发放商业用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申请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一)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30%以上(含30%)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商业用房的首付款;
(五)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