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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六)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借款人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八)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后,对是否同意贷款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需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五条 贷款行同意发放贷款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商业用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在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时,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新的、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的房产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商业用房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70%。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行保管。
  六、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八、抵押合同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质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商业用房贷款可以用建设银行签发的或与建设银行签有办理质押冻结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1999年及1999年以后财政部发行的可以用于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有固定未来现金流的保险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凭证式国债、存单进行查询,并办理冻结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贷款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保管,贷款行应向出质人出具保管证明。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五、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贷款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用贷款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6.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行为,借款人、保证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借款人、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行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三、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其贷款仅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50%。

          第六章 公证与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可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二十一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借款人可到贷款行认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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