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方式。
(一)采用固定利率的,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约定利率开始计息。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根据利率浮动方式不同,经办行可采取以存入日为计时点,按月、按季和按半年对日计算利息,但不记入本金计算复利。存款到期时,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将各月(季、半年)利息加总,一次性结付给存款人。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利率浮动方式以及转存日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支取部分利息暂不结付给存款人,待清户时一次支付。留存部分余额高于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下同)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约定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为浮动利率的,浮动方式保持不变。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而高于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存入日同期限外币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约定利率是浮动利率的,改为固定利率方式。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且未办理转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额偿还和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结息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半年结息三种方式,结息日分别为合同约定的起息日的月、季、半年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如31、30、29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对日。
实行固定利率的,每月(季、半年)对日结息时,经办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起息日或上一个计息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条 贷款采取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的,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性结计利息方式(此种方式仅适用一年以内的外币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方式,每月(季、半年)对日,按起息日或上一个结息日约定利率、计算各期利息。贷款到期,加总各期利息,一次性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