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外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趋势,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依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后,及时确定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予以发布。
(三)拟定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的授权方案。
(四)代表本行参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的利率协商会议,协调本行与银行同业间的外币存贷款利率问题。
(五)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一级分行外币利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权限及超授权的审批程序;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收集、整理当地同业外币利率信息;
(六)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外币利率管理重大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条 总行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存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分行根据总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在总行授权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利率浮动水平。业务经营部门在总行确定的定价模型和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水平。如果超过定价模型规定的利率水平,但在上级行授权的外币利率浮动范围之内,由同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批;如因同业竞争和争取优质客户等因素存贷款利率需要超出被授权浮动范围的,需报上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查,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牵头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