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约定解除代理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代理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终止代理汇票业务时,应在终止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将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收回,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代理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终止代理汇票业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与其他商业银行核对账务。对在终止日前签发的银行汇票,仍由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兑付。
第五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情况书面逐级上报总行,以便总行通报全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以及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报上级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式: ×××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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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汇票|全国汇票|详细|邮政| 代理清算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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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机构号码|地址|编码|行名|全国联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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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律由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
第二条 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 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