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
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
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建总发[2000]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统一规范我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促进此项代理业务健康、持续、有效地发展,防范支付结算代理风险,根据《
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和《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总行制定了《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见附一)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严格遵照执行。
一、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是我行服务于其他中小商业银行新的金融产品和结算手段,应坚持统一审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有偿代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各行开办此项代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章、证、押(压)等重要机具和凭证交给其他商业银行。
二、各行在积极争办此项代理业务的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因此,代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范围原则上限于各大、中城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具备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较好、信誉良好,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金融机构。各行必须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和总行有关制度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的准入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一律不能代理。
三、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汇票业务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各行应从风险成本与资金、效益等方面,对拟代理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量、资金沉淀量、手续费收入等进行科学测算,分析研究此项代理业务的可行性。切忌一哄而上、不讲经济效益。
四、对符合代理条件的,各行应参照《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总行的授权,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代理经办行还应根据
《暂行办法》和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制度规定及代理业务种类、范围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代理风险的发生。
五、我行提供给其他商业银行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代理经办行应通过协议条款督促其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并积极协助其他商业银行按规定对其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屡查不改或有严重问题的,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收缴其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取消该机构签发我行银行汇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