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
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 建总发[2000]6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 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
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 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条 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 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