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分行头寸报告的起报金额除日元为100万外,其他币种均为10万起报。大额头寸(指累计美元500万及以上;欧元300万及以上;港币2000万及以上;日元2亿及以上;其他币种折美元100万及以上)不论采用何种付款形式,均应在规定截止时间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头寸。
第五十二条 分行应通过电话上报头寸,说明币种、付款、进款或转账金额,清算账户及起息日。
第五十三条 分行漏报、误报或晚报付款头寸,造成总行账户透支的,总行将按其付款金额,参照该币种优惠贷款利率(或同类利率)加300BPs计算罚息。总行根据上报的付款金额预留头寸后,分行未能按时付出造成总行资金闲置的,总行将扣除分行该笔付款的相应活期利息。分行主动上报进款头寸,总行事后核实无误,分行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与总行补做一笔隔夜存款,利率按前一天市场隔夜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十四条 为方便总行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状况,分行应及时预报未来一周、一月甚至更长时间内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大额付款情况(格式另发)。如因此造成我行境外账户透支或资金闲置,总行有权参照五十三条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犯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将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2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建总发字(91)第6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总行建外字(94)第23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总行建外字(95)第162号)同时废止。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内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并报总行核备。
第五十八条 对海外分行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管理的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