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一般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日常业务项下的头寸不足。该额度由总行于每年年初根据分行上年国际结算业务等情况核定,并在该年年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借款用于分行弥补现汇贷款或境外融资搭桥贷款项下的头寸短缺,其额度遵从总行有关部门的批复。现汇贷款项目申请借款时还应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本金偿还计划。
第十九条 特别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因特殊原因导致的头寸短缺,其额度由分行申请,总行逐笔审批核定。
第二十条 分行办理借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各币种借款所占用额度统一折合美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一般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单笔借款期限由分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隔夜、一周或其他不同天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项目借款额度和特别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分别遵从总行的有关批复,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利率以同期LIBOR或其他同类利率为基准,按借款种类不同附加一定的利差,该利差由总行根据实际资金管理需要和国际市场形势不定期发布。
第二十三条 分行办理借款时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后分行必须在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二十四条 借款采用账户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总行受理分行借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4∶30,以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四章 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 分行可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安排,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或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从事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
第二十八条 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期限最短为一星期,最长为一年。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如头寸不足,可向总行另行申请借款弥补。